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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经营者可直接向平台索赔

发布时间:  来源:未知   

  针对网路购物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消费者网联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开展了网络购物调查活动,并先后发布了网络购物问卷调查报告、网络购物体验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探讨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网带着这些电商热点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

  消费者网:新《消法》实施以来,经常有消费者网购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索赔,而第三方平台又拒绝承担责任,您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吴景明: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是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那么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这样一来,就要求电商平台必须承担审核商家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性的义务,而不能将核实的责任推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无法联系到经营者时,电商平台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这样可以促使电商平台在对经营者登记时,更加谨慎地采取新技术手段,确保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电商平台就得承担责任。

  消费者网:新《消法》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把很多商品都列入不宜退货商品范围,您认为怎样的商品才能根据其性质列为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

  吴景明:电商企业不能随意扩大不宜退货范围。但食品、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只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就不应该无理由退货。因为这4类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问题,为更多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着想,网上销售这4类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现在在网上销售食品没有什么门槛,以后在网上销售食品是必须取得许可证的,不取得许可证是不可以销售的。
不宜退货的商品单凭提示和说明是无效的。因为提示只是单方说明,不叫确认。电商企业要利用技术手段,在网购过程中设置确认程序,消费者同意确认了,才能进行交易;不同意确认,就不支持交易,这样才叫确认。此外,经过消费者确认必须和商品性质联系起来,商品性质是前提条件,否则,就算消费者确认了也无效。

  消费者网:我们知道,新《消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是附带条件的,那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您认为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

  吴景明:只要商品本身完好,有关附件也齐全,就应该说商品是完好的。至于拆封了包装的商品,法律明确规定,数字化电子产品等4类商品,拆封后是不能退货的,其他商品拆封后,只要没影响到商品的性质改变,那就不能不予退货。因影响二次销售增加成本,也不能作为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理由,这里可以考虑让消费者承担适当的成本,但不能作为不退货的理由。当然这消费者承担的成本必须是客观的,不能任意设定成本。

  消费者网:新《消法》实施以来,网络购物环境确实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电商行业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您对网络购物还有哪些其它建议?

  吴景明:无理由退货制度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并不理想。建议尽快制定一些更详细的配套制度,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使这项好制度不必沦落到形同虚设的境地,无法实现其设计初衷。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有一个普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很多时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这项制度的背后有好多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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