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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完好不等同包装完好

时间:2015-03-30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子恒

摘要

针对新《消法》关于商品完好的规定,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完好”是指退回商品时的包装能保证商品的功能等完好、不会在物流过程中引发二次损坏,商品完好不等同包装完好。

  针对网路购物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消费者网联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开展了网络购物调查活动,并先后发布了网络购物问卷调查报告、网络购物体验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探讨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网带着这些电商热点问题专访了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消费者网:新《消法》实施以来,经常有消费者网购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索赔,而第三方平台又拒绝承担责任,您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邱宝昌: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就要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消费者找不到谁卖的,就是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去追偿,追偿不追偿是平台和经营者的事情,但对消费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网络平台认为只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就不承担责任了,这也是不对的,如果它和经营者共同欺诈,或者是明知道经营者利用平台去欺诈消费者,卖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而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网:新《消法》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把很多商品都列入不宜退货商品范围,您认为怎样的商品才能根据其性质列为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

  邱宝昌:如果电商企业根据商品性质,规定数码、化妆品等所有商品都不予退货,那么《消法》二十五条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商品性质不予退货的,应该达成一个共识,这个共识不仅是消费者共识,也是行业的共识,而不是商家为了考虑自身利益,单方面设定的共识。像通过网络购买使用后的牙刷。这类商品不易退货,大家能达成共识的。经营者根据商品性质设定为“不予退货的商品”,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一定要经消费者确认。

  消费者网:我们知道,新《消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是附带条件的,那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您认为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

  邱宝昌:“完好”是指退回商品时的包装能保证商品的功能等完好、不会在物流过程中引发二次损坏,商品完好不等同包装完好。

  无理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的商品退回给经营者,经营者再次销售这些商品时,该商品已经变为二手货了,如果经营者隐瞒该商品为消费者无理由退回的商品,涉嫌对消费者欺诈。经营者应当明确如实告知新的消费者该商品为消费者无理由退回的商品,同等条件下,新的消费者会选择没有被退回的商品。二次销售退回的商品,如果经营者不对该退回商品打折优惠,很难销售。所以,从这个方面说,无理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这就是经营者在利用这种销售方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经营者要考虑到场租减少了,其他的费用也都减少了,这种小概率的损失应该是匡算进成本预算当中的。换句话说,退货成本应计入经营成本加以对待。

  消费者网:新《消法》实施以来,网络购物环境确实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电商行业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您对网络购物还有哪些其它建议?

  邱宝昌:当前应该细化网络购物退货制度,明确什么样的能退,完善退货的程序,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该监督规范网店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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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完好不等同包装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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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网路购物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消费者网联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开展了网络购物调查活动,并先后发布了网络购物问卷调查报告、网络购物体验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探讨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网带着这些电商热点问题专访了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消费者网:新《消法》实施以来,经常有消费者网购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索赔,而第三方平台又拒绝承担责任,您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邱宝昌: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就要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消费者找不到谁卖的,就是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去追偿,追偿不追偿是平台和经营者的事情,但对消费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网络平台认为只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就不承担责任了,这也是不对的,如果它和经营者共同欺诈,或者是明知道经营者利用平台去欺诈消费者,卖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而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网:新《消法》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把很多商品都列入不宜退货商品范围,您认为怎样的商品才能根据其性质列为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

  邱宝昌:如果电商企业根据商品性质,规定数码、化妆品等所有商品都不予退货,那么《消法》二十五条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商品性质不予退货的,应该达成一个共识,这个共识不仅是消费者共识,也是行业的共识,而不是商家为了考虑自身利益,单方面设定的共识。像通过网络购买使用后的牙刷。这类商品不易退货,大家能达成共识的。经营者根据商品性质设定为“不予退货的商品”,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一定要经消费者确认。

  消费者网:我们知道,新《消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是附带条件的,那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您认为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

  邱宝昌:“完好”是指退回商品时的包装能保证商品的功能等完好、不会在物流过程中引发二次损坏,商品完好不等同包装完好。

  无理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的商品退回给经营者,经营者再次销售这些商品时,该商品已经变为二手货了,如果经营者隐瞒该商品为消费者无理由退回的商品,涉嫌对消费者欺诈。经营者应当明确如实告知新的消费者该商品为消费者无理由退回的商品,同等条件下,新的消费者会选择没有被退回的商品。二次销售退回的商品,如果经营者不对该退回商品打折优惠,很难销售。所以,从这个方面说,无理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这就是经营者在利用这种销售方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经营者要考虑到场租减少了,其他的费用也都减少了,这种小概率的损失应该是匡算进成本预算当中的。换句话说,退货成本应计入经营成本加以对待。

  消费者网:新《消法》实施以来,网络购物环境确实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电商行业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您对网络购物还有哪些其它建议?

  邱宝昌:当前应该细化网络购物退货制度,明确什么样的能退,完善退货的程序,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该监督规范网店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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