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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须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时间:2026-01-29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

摘要

《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由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小建设规模。
  昨天记者获悉,《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由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小建设规模。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总人口的22%,养老服务供需适配与质量提升成为民生保障重中之重。此次三部门联合出台的18条政策举措,锚定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释放养老服务供给潜力的核心目标,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

  聚焦成本能降尽降,《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从根本上削减单独占地成本;在供地层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除土地出让金;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土地出让金可分两年缴清,同时支持地方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用地出让底价,缓解企业初期资金压力。

  聚焦存量能用尽用,《若干措施》打破城乡存量资源盘活壁垒,让沉睡空间变身养老服务主阵地。其中,在城镇区域,明确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可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存量空间转型后五年内可按原用途使用且不增收土地价款;在农村区域,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建设,既避免占用耕地,又降低农村养老项目用地门槛。

如何防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被挪作他用?《若干措施》明确,若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将由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联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追缴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并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养老服务项目和土地交易活动。(记者 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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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须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  来源:北京日报   
  昨天记者获悉,《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由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小建设规模。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总人口的22%,养老服务供需适配与质量提升成为民生保障重中之重。此次三部门联合出台的18条政策举措,锚定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释放养老服务供给潜力的核心目标,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

  聚焦成本能降尽降,《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从根本上削减单独占地成本;在供地层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除土地出让金;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土地出让金可分两年缴清,同时支持地方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用地出让底价,缓解企业初期资金压力。

  聚焦存量能用尽用,《若干措施》打破城乡存量资源盘活壁垒,让沉睡空间变身养老服务主阵地。其中,在城镇区域,明确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可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存量空间转型后五年内可按原用途使用且不增收土地价款;在农村区域,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建设,既避免占用耕地,又降低农村养老项目用地门槛。

如何防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被挪作他用?《若干措施》明确,若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将由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联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追缴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并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养老服务项目和土地交易活动。(记者 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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